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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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习题

第二章 贸易术语 【案例2-1】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后来,在货物从卖方仓库往码头装船以前,因车辆倾覆导致10%货物发生破损损失。 本文结合这个案例阐释两个问题:①在CIF的价格条件下,卖方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是否完全是为买方利益投保而不考虑自身所可能承担的风险。换言之,将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投保认定为一种代办性质是否完全妥帖?②在CIF价格下,卖方应如何选择保险险别?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卖方来讲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分析: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并非只是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办理投保 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el 932年华沙——牛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定义》)及6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都规定;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按照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这个运输过程包括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析、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但事实上买方并不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对于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通则》中的规定)或装到船上(《规则》和《定义》中的规定)之前的风险(如前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则由卖方承担。但我们还不能就此说如在此期间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卖方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向保险公可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是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所谓享有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而非仅仅对其承担风险;若被保险人不合法拥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证,他是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那么在货物装船之前,卖方是否对该项货物拥有所有权呢?《规则》第六条:一般情况下CIF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项规则也是国际贸易界及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对CIF及其他贸易术语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判定标准)。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二十一条,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必须是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备运提单是一种例外)。也就是说在货物未装上船时,承运人一般不会将提单签发给托运人,因而也就不存在卖方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的问题。所以,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卖方即对该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自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到该项货物越过船舷或装到船上时为止,该项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风险是由卖方承担的,其所有权也属于卖方,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应是为自己利益投保而不是为买方代办;只不过在装船后,在交单结汇(议付)时,卖方将这种保险利益通过对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买方或银行。所以,如果说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的性质是卖方只是代替买方办理保险,这是不妥贴的。 二、在CIF价格条件下,若卖方不是投保一切险而是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则在必要时还应加投一般附加险 如下所述,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装到船上为止的风险,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卖方应对保险条款加以特别的考虑,以将这一期间的风险置于保险公司求保责任范围之内。对于前述案例中的风险损失,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中的Icc(A)、Icc(B)及Icc(c)三种险别,都将其包括在内,即对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因此卖方若按《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可不对这种风险另加投保;但若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则只有一切险对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在买方考虑到保险费率的差异或其他原因要求卖方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而非一切险)或买卖双方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投保了最低责任的平安险的情况下,卖方为了避免承批货物在运往装运港途中所可能发生的这种风险损失,还应同买方约定加投“碰损、破碎险”这种一般附加险。其他情况可以类推,不再赘述。 总之,由于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并非只是代替买方办理保险,投保何种险别涉及卖方自身的利益,因此卖方不应对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的险别问题漠然视之。否则,卖方就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原载《国际商报》,1998午3月31日) 【案例2-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重要补充作用:INCOTERMS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W.O.Rules1932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卖方将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对所有权问题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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