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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普照明专卖店合作协议
欧普照明专卖店合作协议 专卖店编码:
合同编号:
甲方: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欧普(家居、工程)照明专卖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专卖店释义
欧普照明专卖店分为独立专卖店、店中店两种类型。所谓独立专卖店,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部经营欧普公司的产品。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系列产品.家居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七十平方米以上,工程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五十平方米以上,门头须悬挂欧普照明标准门招。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类型: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
第四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严禁将“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甲方拥有欧普商标、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如果出现滥用欧普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事情,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合同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结束之日起 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OPPLE”及图的门招、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及欧普LOGO的标识、宣传画册等。
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
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
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
3. 指定装修设计公司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的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
4. 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乙方需积极配合。
5. 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统一的广告、公关促销活动。
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店内经营其它任何灯饰产品。如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利扣回补贴给乙方的全部装修费用,并取消其经营权。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
严格遵守《专卖店管理手册》,努力完善专卖店形象、库存、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的其它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的权利。
积极监督施工队的施工,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如果装修不合格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进行整改,否则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不得私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
积极的协助欧普公司业务人员管理市场,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向除欧普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包括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协议、阶段性的销售政策以及各种销售数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该赔偿一律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货款中予以扣除。
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冒欧普产品的假货、负面报道等)要积极协助欧普公司予以解决。
第七条 保证金条款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交纳协议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乙方保证金最高额度为20000元人民币(根据经销等级确定)。
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违约行为,则对其违约行为的处罚款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若乙方违反《专卖店管理手册》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则处罚金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保证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
双方终止合作时,保证金将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返还乙方。
第八条 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商定:乙方月度、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
第九条 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符合条件的专卖店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由甲方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如是店中店,只算甲方专卖店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把整个店面面积计算入内,总公司会随时检查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如果有虚报专卖店面积的一经查实予以超出部分双倍的罚款)。(相关标准另见《欧普照明终端展示支持政策》)
第十条 专卖店装修费报销条款:
专卖店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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