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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7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参考学习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 许可管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 处罚: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
9、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按职权监管。
1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销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1、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异常食品的行为。
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关键在于:需取得“经营”的证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方面的证据。
13、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检疫合格证》,市场上经营的肉类都可以要求其出示该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如果取不到必要的证据,可依据其无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处罚。
1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1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毛蚶(han),上海人喜欢的美食,但一度时期毛蚶携带大量细菌和甲肝病毒,为防病特殊需要,上海市政府将毛蚶列为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16、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
1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标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如: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三类 食品采购
18、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9、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许可证》、《合格证》,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处罚机关: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类 食品生产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2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的行为。
23、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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