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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X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分公司及县级分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公司的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各分公司及县级分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档案分类
会计档案指的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资料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计凭证装订前,由各相关会计自行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第六条 每月月初,先由各相关会计人员,将各自的上月凭证按会计凭证类别、先后顺序整理好,然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组织大家将各会计人员凭证集中到一起,再按凭证类别和凭证编号统一顺号,装订成册,封面统一编号、盖章,放入档案柜,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每年年初,待财务会计报告定稿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组织大家打印上年账页,并按类别装订成册、统一编号、盖章,归入档案柜,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会计凭证查询调阅流程:
(一)外部人员(包括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查询或复印会计凭证,由需求人员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单,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登记确认,财务部负责人签批后,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予以办理。
(二)内部人员:财务部各会计查阅会计档案的,查阅完之后,及时放回原处,并将档案柜及档案室钥匙及时交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条 财务档案室归财务部专用,外人一律不得入内,会计档案室要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二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于次年初,由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的综合部统一保管。
移交综合部保管的会计档案,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由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移交会计档案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与综合部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清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详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七条 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如下:
(一)综合部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销毁会计档案申请, 并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清册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
(二)经公司同意后, 综合部、财务部及内审部共同办理销毁事宜。
(三)会计档案销毁前,经办部门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综合部永久保管。
第十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工程项目的所有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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