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衔接实施细则.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调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较好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为我市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湖南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 (一)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导,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三)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四)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调解因素,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调委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所管辖的调解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衡阳市 “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副局长担任。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五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以设在乡镇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依托,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衔接,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部门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告知群众解决纠纷的渠道,并督导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对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发挥联调联动机制优势,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报请市“三调联动”办公室,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条 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日常性工作。市“三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完成“三调联动”工作各项任务; (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三调联动”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凡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接待、妥善处理,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三调联动”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比、调查研究以及其他工作; (四)及时向“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三调联动”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党对“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助的原则;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九条 就地调解和职能部门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平等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辩法析理、教育疏导、借鉴民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标准化要求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局负责,在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所领导和业务指导。以达标调委会建设为重点,做到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制度“五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徽章)、制度、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格式计“六统一”。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强调解队伍。大力推行调解员资格认定制度,对乡、村调解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持证上岗。乡镇(街道)配备专职首席调解

文档评论(0)

zhuwenmeijial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13614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