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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系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办理的用于个人购房、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评级与受理、调查与评审、审查与审批、放款管理、授信后管理。
第四条 本行个人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总行负责制定个人授信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个人授信业务具体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要素的确定,按本行相关业务品种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客户准入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年满18周岁且个人年龄加授信期限在65年以内。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授信用途证明。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本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c级(含)以上;信用评级为d级(含)的,必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不动产抵押担保。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可不受信用评级限制。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授信业务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1) 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
A、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B、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和在中国有效长期居留证明(外国人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以及工作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国家规定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 收入证明。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A、工资性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B、经营性收入证明: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授信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
C、租赁性收入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D、其他收入来源提供本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
(2)资产证明。
A、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B、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三)担保资料。提供合法的,且符合本行抵(质)押担保相关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证资料。
(四)用途资料。
1.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2.自筹资金凭证:包括款项支付凭证和其他资金来源证明等。
除以上基本资料外,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对客户资料另有要求的,按该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
第八条 本行不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客户授信申请:
(一)违反《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授信用途或无指定用途的;
(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三)有故意骗取、套取贷款行为的;
(四)有违纪违法或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五)个人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恶意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六)被列入本行或同业公布的“黑名单”的;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业务申请
第九条 业务申请。客户向本行经办行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条 本行在正式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前,应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完成申请人资料的收集、初审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的授信申请,结合本办法和相关产品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授信所需的基本资料,作为受理审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收集相关资料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相关规定,对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判断。
第十三条 授信资料收集的相关要求:
(一)授信业务申请书。根据不同的个人授信业务品种,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如无统一制式的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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