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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标准
附件1:
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部厅[2003]7号)、中宣部等十一部委《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禁毒办通[2005]5号)以及《省教育厅省禁毒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法[2007]5号),继续加强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禁毒教育,不断推动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20分)
(一)成立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机构(5分);
(二)明确学校主要领导是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5分);
(三)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制定了教学计划(5分);
(四)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专题研究禁毒预防教育工作会议不少于两次(5分)。
二、基础设施 (20分)
(一)毒品预防教育组织机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5分);
(二)配置供学生集中观看禁毒教育专题片的教学设备(5分);
(三)学校内设有固定的禁毒宣传栏(5分);
(四)建立“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校开展禁毒预防教育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及活动记录、毒品知识测试卷等(5分)。
三、教学及师资队伍(20分)
(一)按教育部规定,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期开设禁毒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有日程安排和教案(5分);
(二)配齐配足禁毒教育课教师(5分);
(三)禁毒教师受过专门的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熟知禁毒教育业务(5分);
(四)禁毒教学及其他活动形式多样化(5分)。
四、目标及效果(40分)
(一)学校师生员工接受毒品预防教育率达到100%(10分);
(二)学校师生员工无涉毒违法犯罪行为(10分);
(三)积极参加“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其他禁毒宣传教育活动(10分);
(四)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或公开报道不少于1次(篇)(10分)。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泰州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
示范学校申报考核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规范化和机制化建设,全面推进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标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
二、申报考核评定时间
对达到“示范标准”的学校,由学校于每年7月1日之前向所在地教育、禁毒部门申报,所在地教育、禁毒部门于当年10月1前之前完成对申报学校的考核工作。
申报市级“示范学校”的,由所在市(区)级教育、禁毒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教育、禁毒部门申报,市教育、禁毒部门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完成对申报学校的考核工作,一年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市(区)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学校向所在市(区)级教育、禁毒部门申报,所在市(区)教育、禁毒部门经考核认为合格后,可授予“市(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授牌。
(二)“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已授予“市(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学校,成效显著的,由所在市(区)级教育、禁毒部门向市教育、禁毒部门申报,市教育、禁毒部门经考核认为合格后,可授予“泰州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授牌。
市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泰州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三)各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禁毒委联合命名。
四、考核评定办法
(一)考核评定采取听取汇报、问卷考试、查看台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二)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的项目和内容,严格按照《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三)对已获得各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经检查发现工作滑坡达不到示范学校标准的,应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摘牌,取消其“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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