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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财政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思考1
关于中国财政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思考
摘要:财政预算民主化有利于全社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推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共财政的不断推进,财政预算民主化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财政预算 民主化 法制化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是呈现一个螺旋上升状态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一个高度文明的时代,而这个时代的特点就是民主与法制。为了顺应历史潮流我国也不断的提高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连续4年推出“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报告。今年,报告新增了“中央部门预算透明度评估”部分,结果显示,按百分制计算,没有一个中央部门在预算透明度上得分超过50分,得分最高的环境保护部只有43.8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对象为市级政府。《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披露:据当前可获得信息最近、最完整的2010年数据显示,81个市政府,达到全国财政透明度平均水平的仅43%。将平均水平作为及格线,多数市政府“不及格”;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仅有7个城市过线,及格率仅为8.6%。这些都表明了财政预算的民主化依旧是不算太积极。
我们可以从法制方面分析一下财政预算依旧缺少积极公开的原因。1995实行《预算法》。然而从1995年起实施的现行《预算法》相关法规较为粗疏,其中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的规定华而不实——对审议预算草案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预算草案须经过人大审议批准基本是个花架子;对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监督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没有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公众的社会监督几乎无从谈起。
从2003年起,国家审计署开始披露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其中最集中最严重的问题,是花样翻新、名目繁多的资金挪用,预算方案是一回事、如何花钱是另一回事,预算方案的严肃性无从谈起。但是,预算方案一旦通过,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
在过去几年里,尽管各级审计机关查出的预算收支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但除了少数触犯刑法的人被移送司法机关,鲜有违规者受到严厉处罚。问责不力是一些政府部门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所以《预算法》中有关法律责任追究条款软弱无力的现状亟须改变。
政策建议
一、加强预算透明化民主化的建议
1、强化财政信息公开理念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首先在理念上应强化“执政为民”的民本位思想,将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通过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财政体制。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使得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构相互制衡。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内部建立行政控制,即将财政部门转变成真正意义的“核心预算机构”,另一方面由人大从外部对政府预算施加政治控制,增加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话语权,如延长预算审议时间和方式。较可行的方法是每年12月将预算编制草案报送人大常委会,这样到3月份人大会议的时候将有近3个月的审议期,期间可有人大专门的预算监督部门对预算各细节进行审议并与编制部门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同时逐步建设预算编制草案的信息公开论坛网站,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以及政府的公信度。
2、建立预算制定程序性规定。
建立预算制定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为重视民主机制,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给予足够的时间与经费支持,建立连续可靠的经济数据库、引入合理完善的经济模型对既往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同时对未来经济数据做尽可能准确的预测。预算的编制体系方面也应该做相应调整,全面落实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改革,规范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完善预算编制技术。
3、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并增强审计部门的预算纠错能力。
首先完善现有相关预算法规,强调法律效力,建立一套严格执行的预算程序。其次要细化法制建设,避免法律法规制定时的空泛和模糊。最后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已经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失真,而政府部门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可以减少权利寻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增加纳税人福利。
总之,消除政府与纳税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需要政府执政理念的更新和行政制度的创新,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和谐要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要贯彻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公开透明的政府将是必要的保证。
二、加强财政预算法制化的建议
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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