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消毒理制度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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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消毒理制度1-1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向,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要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 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 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报至县防重办。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告,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对所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动物要加强免疫。 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对调运人仔羊、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新出生仔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有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加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业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消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作,消毒证明。 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羊的品种、数量等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羊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羊养殖代码。 饲养种羊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羊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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