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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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为深化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有效控制成本支出,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会计核算与管理试行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联社及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是指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信用社对成本确认应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信用社财务收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支笔签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报告手续。 第四条 信用社必须建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成本定期分析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要向本社员工和社员代表公布成本费用支出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接受社员监督,切实加强资金成本核算管理。 第五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等筹集的各类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严禁在应付利息中列支不属于规定负债资金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违规扩大利息支出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的比例小、额度小的比例大的原则分档次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对信用社员工吸收存款存入代办单位,借以虚支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代办储蓄手续费根据代办储蓄存款余额和下列规定比例,以代办站为单位支付,应纳所得税额一律由代办单位(或人员)自行承担,并由信用社从支付的手续费中直接代扣代缴。 1、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3‰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 2、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4‰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 3、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 元)以上的,按5‰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 4、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6‰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 第七条 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代办单位(或人员)收回呆帐贷款本息额的10%以内计付。对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根据我县实际,按收回本息额及下列规定比例计付收贷手续费。 1、本息额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按20%比例支付; 2、本息额5-10万元(含10万元)按15%比例支付; 3、本息额10万元以上按10%比例支付。 第八条 信用社资金调剂必须报经联社审查备案。本辖区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按下列公式确定利率,跨区域调出资金原则上应高于本辖区利率,并由联社统一协商确定。调出资金利息一律由调出社按合同规定利息收取,并全额入帐,对截留、挪用调剂资金利息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辖区内调剂资金利率=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农业贷款利率-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2 第九条 信用社营业费用增幅必须控制在当年减亏增盈幅度之内,并采用“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坚持“超支自补、节余延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增幅。 (一)总额控制。亏损社人均费用控制在3万元以内,盈余社综合费用率不得突破30%。每年初联社以此为基数,并根据信用社当年减亏增盈计划核定费用总额,在费用总额前提下细分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固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租赁费、税金和住房公积金,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据实列支;可变费用是指除固定费用以外的费用,并坚持配比原则,其中年核定额的10%与各项存款月增长挂钩;40%与不良贷款净下降挂钩;50%与利息收入挂钩。 (二)严格考核。每年度联社将营业费用指标纳入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之内,实行按月监测、按年考核,凡营业费用年末超支的信用社,一律按5:2:2:1比例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职工工资抵补,并按规定扣减此项指标得分数。 (三)审批报备。对营业费用采取报备和审批制度两种方式,信用社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及除此之外单笔额度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费用,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单笔额度在300-500元(含500元)之间的,由信用社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每月集中上报联社审查备案;单笔额度在500元以上的,由信用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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