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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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序号 名称 文件号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申报期 财务列支 报送资料 地域范围 1 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的1% 按月征收 营业税金及附加 地方税通用申报表 市区、江都 2 防洪保安资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99)46号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按月征收 营业外支出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市区、高邮、江都、邗江、仪征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按年征收 当年9月 单位代扣 个人负担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宝政发(2004)15号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含县外施工企业)。 营业收入1‰ 按月征收,每月15日前 营业外支出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宝应 3 地方教育基金 (原人民教育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苏发[1994]6号、 苏财预[1994]135号、 苏政发[2003]66号、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1、企业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24元/人、年征收; 2、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人数36元/人、年征收。 按年征收 当年9月 单位代扣 个人负担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市区、高邮、江都、仪征 苏财预[1994]135号 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按每人每年36元征收。 按半年征收,上半年4月15日前,下半年10月15日前 单位代扣个人负担 地方各项基金申报表 邗江、 4 人防建设经费 中发[2001]9号、 苏政办发[2001]140号、苏财综[2002]107号、 苏地税发[2002]107号 各类性质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上年末在职职工14元/人、年缴纳。 按年征收 当年9月 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市区、高邮、江都、仪征 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发(2002)107号 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14元/人;个体工商户60元/户 按年征收,每年9月30日前 营业外支出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上年末职工花名册 宝应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31号令、苏地税发[2006]262号 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扬各单位和所辖各类经济组织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 按年征收 次年6月 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项基金申报表 市区、高邮、江都、仪征 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5]242号、苏残发[2005]43号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人数×67)]×(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5%)。 按年一次性征收,第三季度任一月15日前 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基金申报表 邗江 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 凡在本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做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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