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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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抵押贷款,指借款人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向放款银行所取得的贷款。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紧扣县域经济发展脉搏,发放了大量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抵押贷款),在有效满足各类开发商、承建商对资金的需求,改善人居环境,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目前,房地产行业方兴未艾,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仍吸引着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参与其利润分配。海量资金投入后,本身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能否认识并有效控制其风险,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 (一)土地地理位置风险。相较而言,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所处地理位置越优越,其现实变现价值就越高,变现能力就越强,在贷款第一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通过处置抵押物还款就会变得容易可行。反之,用虽经城市规划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的土地抵押,或用荒山、荒沟、荒丘等土地使用权抵押,虽抵押物合规合法,但一旦发生风险,则因抵押物难以处置变现,贷款回收难度就会增加。另外,将整块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抵押,其风险因土地地理位置在未来规划设计中用途不一样而不同,如果已抵押土地在开发后为绿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则可能酿成土地开发中规划设计带来的风险。 (二)土地评估风险。土地评估风险主要是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在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从而给贷款带来的风险。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部分评估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受趋利性影响,不排除受利益驱动作不实估价报告,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或有的中介部门为了获得评估业务,按照借款人(评估委托人)请托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同时,评估人的专业知识也可能影响土地评估价值失真。 (三)土地性质风险。土地性质风险主要是在未了解土地性质的前提下而将其作为贷款抵押物而导致的风险。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多为划拨土地作抵押时因与出让土地性质不同而形成的风险。2001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不难看出,虽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真要实现抵押权,必需承担因先缴纳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及支付金额不菲的过户费用而带来的土地价值大幅缩水的风险。另外,《担保法》中明确了可做贷款抵押的土地范围和不能作为抵押的土地,且明确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农村信用社未能准确把握界线,可能会导到抵押无效的风险。 (四)土地开发风险。顾名思义,土地开发风险是由于对已抵押土地进行开发而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土地要增值,必须经过开发,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不具备“四证”建筑起来的房产应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已抵押的土地开发存在“四证”不齐,则抵押权方须承担“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同时,作为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着房屋的建成而转移到房价之中,开发商通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才能将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及支付其他欠款。在上述过程中,如果抵押人未在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偿还该项目土地抵押的贷款,开发商为了取得预售房资格,需要抵押权人先解除土地抵押以获得预售房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此过程是解除土地抵押在前,重办在建工程抵押在后,由此贷款方需承担无担保的“真空”风险。一旦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则其相应风险也应运而生,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价款、房屋预售和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风险。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同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如果借款人既欠贷款,又欠建筑工程款,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贷款受偿。如果在建工程阶段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了预售,则按照上述规定,消费者购房款及权属的优先权优于工程价款优先权,更优于抵押权人。因此,如果开发商将抵押给银行的预售房产卖给了消费者,而消费者又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则银行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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