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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标准《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48)-工程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工作的需要,按照水利技术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参考水利行业及通信行业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编制《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的主要依据是: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
——通信行业各专业验收规范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及原则;
——系统、设备验收前的检查与测试;
——项目法人验收的分类、组织和程序;
——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文件和资料的制备。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天津市水利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目 次
总则
术语
检查与测试
项目法人验收
竣工验收
附录A 合同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B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G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H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工作,使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系统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验收。水利系统通信工程按立项性质划分为独立工程和非独立工程。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独立工程,非独立工程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1.0.3 验收工作分为项目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查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书、任务书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项目的软、硬件购置、设备安装、系统联调情况和软件开发产品的性能、功能及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检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
总结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项目做出评价。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规章及相关规定。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工程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等。
利用外资项目应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其验收依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6 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备案。
1.0.7 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应交付使用。
1.0.8 工程进行验收时应有质量评定意见:
1 参照水利和电信行业相关的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
2 单位工程验收应有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应有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9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同意。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0.10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决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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