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产税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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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产税改革

关于我国的财产税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地方税系的建设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以财产税在地方税系中主体税种定位的理论依据为逻辑起点,而后详细考察了我国财产税的现实状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实国情下财产税改革所面临的实践约束、层次性地方税系框架下的财产税定位,最后提出我国财产税改革的若干措施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系;改革 一、财产税的概念及其作用 财产税制是指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征收税费的税种的总称。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甚至视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各国人民都有纳税习惯,因此,较之开办新税种,便于人民接受,省力易行。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财产也是测量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一个尺度,即有财产者就有纳税能力,这一点与所得税是相同的。所以,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入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有所得的就要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若不同的纳税人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善于经营的人有所得就纳税,不善于经营的人无所得就不纳税,这无形中在客观上起了奖懒罚勤的作用。财产税则是对财产价值课税,不论其有无所得,有所得的不多纳,无所得的也不少纳,所以财产税促进增产的作用优于所得税。流转税额是对商品在交换过程中的流转额课税,它既不涉及财产无收益和收益大小,又不涉及财产的占有和分配情况,所以也需要财产税来配合。我国对财产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如今对财产课税所取得的收入比重很少,但涉及对财产课税的税种有19种,政府收费的项目则更多。以科学的税收原则衡量,我国对财产课税、收费的设计是不合理的。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 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3期《沙河市财政困难现状、原因及对策》 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制,应以具有相对独立税基的财产税制改革为突破口。 二、我国财产税的现实考察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财产为主体的框架下确立的,开征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这些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合理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未形成完备的财产税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财产税制的缺陷进一步凸显出来。 1、财产税收入主体地位不突出,收入功能弱化 由于我国财产税存在着税种开征不足、税基窄、征税范围不合理、内外税制不统一等多方面的问题,致使现行财产税缺乏必要的弹性,与经济发展水平也呈现低相关的特点。作为地方税,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很低,未成为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税、共享税的收入增长都十分迅速,但既有的地方税却对经济增长几乎没有弹性。我国财产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虽然整体上呈上扬趋势,但增长缓慢,且比重较低。但2004~2005年财产税所占比重增幅较大,一方面受政府对财产税重视程度以及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财产税的确存在很大的增长潜力。 2、财产税体系不完整 财产税作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在发达国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各国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财产税由于税种少,未能形成征税体系。严格地讲,我国现行财产税税种只有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考虑到行为税中的一些税种同样涉及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即使我国采用宽口径的划分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也囊括进来。即便如此,现行财产税体系仍然存在税种缺位的现象,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就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及高收入有产阶层日益壮大的国情来看,有必要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3、税制设计不合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财产税税制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总体设计,大多数税种是历史上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现行财产税制在计税依据上大量采用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导致税基弹性小、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不强。其中房产税采用扣除一定比例的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两种计税依据,未能充分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在税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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