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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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调研报告

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调研报告 一、传销在中国的发展与现状 (一)传销的定义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缴纳费用或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或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1990年底,随着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Japan Life)公司“偷渡”到中国,标志着传销正式登陆我国。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政府从1995年起开始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至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走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 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主要类型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非法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拉人头”传销(异地邀约,俗称‘老鼠会’)。打着“网络营销”、“人际网络”、“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谎称“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从甲地到乙地)。二是网上传销。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店铺”、“网络电话”、“网赚”、“基金”、“网络教育”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三是传销公司。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在这三类传销模式中,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简称“异地传销”)危害最为严重,通过对人身、精神、资金等的禁锢,达到控制的目的。传销组织结构严密,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发展迅猛,以几何级数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现在全国除了西藏外,所有省份都活跃着“异地传销”的身影,目前全国参与“异地传销”的人员至少上千万,数目触目惊心。传销违法犯罪‘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 (三)如何分辨非法传销和直销 一是有无相对较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几千元、几万元不等。二是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三是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不过是个“聚众融资”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而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五是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是不存在的,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六是有无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二、打击难点 一是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传销组织的内部组织机构周密、级别森严,上下线分离,传销人员只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而组织者却幕后策划,遥控指挥,执法人员难以在参与传销人员口中查证落实组织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因此传销源头难以被发现,组织者、领导者难以抓获;传销活动更趋隐蔽,主要采取异地传销,中心地点大多是选在租赁房屋的集中地、偏僻居民胡同、闲置厂房等,以城区居民楼内居多,还在房屋外部采取掩饰手段,避免暴露。此外,销售传销物品、资金交纳、发展下线人员等都是秘密进行。二是调查取证难。传销有自身的特点,就是一级连一级,但隔级之间联系很少,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三是打击处理难。立法滞后是导致职能部门对传销活动查处、打击不力的主要因素,也是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本质面貌认知不清的关键所在。目前,各地公安、工商部门处理一般传销人员的主要措施就是取缔听课活动,许多地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传销人员进行集中遣返,但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参与传销人员反复现象不断发生。许多传销组织利用群众的疑惑,故意断章取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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