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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一项近年来逐步被认识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工作。尽管它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但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来讲,却是重要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情况并不平衡,对它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相应的研究也较少。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含义、定位和现状的分析、梳理,总结、提炼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律和完善途径,希望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 一、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含义和依据 “联络”一词,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的定义是:“联系、沟通”,“互相接上关系,使彼此相通”。按此不难理解,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是为检察机关和人大代表密切关系、相互了解而开展的一系列具体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由此可以看出,开展代表联络工作是检察机关基于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和法律定位而衍生出来的。了解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的工作专业性强,公众知晓率不高,为了更好地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沟通,促进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监督,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二、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性质和定位 应该说,检察机关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不只是为接受人大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向全社会宣传检察职能、法律知识并进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提高检察机关社会认可度、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因此,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般性、事务性工作,而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性工作,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一项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起步较晚,对它的定位也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它是检察宣传工作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它是公关活动或是接待工作的一种延伸。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处理人和人关系的“公关”活动,(“公关”是指处理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各项工作),也不同于面向一般公从的检察宣传活动。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活动应该定位于检务公开活动的一种,是检务公开活动中面向特殊对象的一种专门活动。(注:“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2006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一般来说,检务公开活动包括面向一般公众的公开和面向特殊群众的公开。象诉讼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可以看作是区别于一般公众的检务公开针对的特殊对象。笔者认为,在检务公开活动中,针对特殊群体的检务公开应优先于针对一般公众的检务公开活动。因为诉讼参与人这种与检察工作直接有关联的人,检务公开活动对他们有更实质的影响,他们有实际的需要,对检务公开内容的了解更加迫切,也会更多地关注。而作为人大代表这一人民群众代言人的特殊群体,一般来讲,也会更加留意和关注检务公开的内容,他们会把了解到的检务公开内容辐射到广大选民,也会监督检验并放大检务公开的其他效果(包括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所以,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辐射广泛、影响深远的检务公开活动,这种针对人大代表的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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