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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铁建隧道桥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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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铁建隧道桥梁)

XX高速公路 土建工程XX段 XX~段 XX集团公司XX高速公路 XX标段项目经理部 XX高速公路XX标段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篇 隧 道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做好安全规范施工。结合省指挥部下发的《XX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规程,作为本项目隧道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1.1条 隧道施工,安全第一。凡是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使人人都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1.2条 施工前组织技术攻关,并进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对易发生事故的施工地段,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1.3条 施工现场须有警示牌和佩戴袖标的工地值班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工的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本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进入隧道,严禁不带安全帽、穿拖鞋进入隧道。 第1.4条 在隧道内施工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1.5条 所用的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劳保用品。 第1.6条 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代,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现场交待清楚。 第1.7条 对所发生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开 挖 第2.1条 钻眼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支护是否牢固,围岩是否稳固,有无危石,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及时支护或清除。 第2.2条 配属各工序的台车就位,各工序必须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支腿必须稳固,凿岩机凿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第2.3条 使用风钻钻眼前,施工人员应对设备工具作如下检查,不合格的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支架是否完好。 2、气管、风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第2.4条 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等,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2.5条 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一信号,人员要撤离至200m的安全距离外。 第2.6条 遇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足; 2、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 3、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完善处理; 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第2.7条 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水地段内不得使用火花起爆,严禁明火点炮。 第2.8条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1、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2、有无残余炸药式雷管; 3、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4、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第2.9条 有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2.10条 爆破人员必须管理好爆破器材,不得将其交由不相关人员看管。 第2.11条 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余留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作业,并将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第2.12条 隧道施工要坚持“五不挖”,即不探明地质情况不挖、不进行监控量测不挖、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挖、不定施工方案不挖、不防护到位不挖,并加强洞口管理。 第三章 装碴与运输 第3.1条 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入隧道,并且运输车辆不能人货混装。 第3.2条 运碴车辆的就位和进出必须有专人指挥,装碴机和运碴车之间不得有人。 第3.3条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洞口、平交道口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洞内车辆限制速度10Km/h。 第3.4条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超车; 2、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30m的距离; 3、车辆起动前应嘹望与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4、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 5、驾驶室不得搭载其它人员,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第3.5条 车辆在洞内行驶时,施工人员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搭车。 第3.6条 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第四章 支 护 第4.1条 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不良地质地段,安全员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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