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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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校本部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的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工作。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组织统战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2名)和法律人员(2名)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和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受理教职工申诉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递交《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实、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书面委托1名校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或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刻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原申诉人不得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职工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教职工申诉申请反馈通知书》: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在30日内补齐;同时告知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受理教职工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并向被申诉人送达《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对申诉申请书所提内容答辩的《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调解协议书》,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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