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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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39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订本会章程。 第二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坚持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并举、质量与规模相协调、诚信办学的方针,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专门人才。董事会积极为学院提供财力、物力的支持,帮助、促进学院的发展,致力于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成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民办大学。 第三条 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董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与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由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人,秘书一人。董事长领导和主持学校董事会工作。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罢免、增补董事;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义务 (一)努力向社会各界宣传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推荐专家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或参加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二)优先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三)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等工作。 (四)为学院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院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五)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学院设董事长一人,其职责是: 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用于学院建设与发展。 办学资金注册后,出资人不得抽走出资,但是出资人之间可以根据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过全体出资人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四项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章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六条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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