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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与程序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与程序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 总 则
1.1 为加强
1.2 本工作则适用于
1.3 本工作则
监督的重点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2.1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预制构件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其他内容。
2.
2.3 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定期巡视和阶段巡视应结合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对质量行为相对规范、实体质量受控良好的工程可以减少检查的次数。
2.5 质量监督巡视工作方式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和抽查原始资料等形式。
现场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工序,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关键部位和设备,应进行重点检查。
抽查资料应重点抽查各项检验、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特别注意检查原始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准确和同步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2.6监督过程中可以组织现场质量讲评或者经验交流等。
2.7工程质量监督范畴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专项验收或者实施法定检验检测的,应确认相关责任主体已按规定办理申报或者委托手续的,验收时依据政府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确认。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则》,及监督协议规定的内容,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对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工程质量现场监督,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
对工程扫尾、“三查四定”、 中间(交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
开展工程资料的审查,监督工程质量的评定,进行工程质量的核定;
监督工程交(竣)工验收
出具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4.1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4.1.1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前,按规定向我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签发《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4.1.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项目许可相关文件;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4.2.1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根据受监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约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4.2.2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专业性质或者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4.2.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4.2.4一般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变通处理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
4.2.5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4.2.6 监督站负责人应定期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
4.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4.3.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3.2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4.3.2.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4.3.2.2 质监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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