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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零售营运车辆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运车辆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车辆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申请购买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车辆的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该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 发放营运车辆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光大银行有关信贷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开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主要为一手营运车辆(即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由生产营运车辆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经销商销售的营运车辆),具体包括:
(一)客车贷款业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客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客车业务);
“分对分”项下的客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是指为取得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办理的贷款业务。各分支机构办理此业务需报总行审批且仅限于开办以下三种模式:
1、个人模式:出租车及经营权(车标)均为个人所有的经营模式。
2、合作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本人或实际投资者购买出租车(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同时租用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权(车标),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的经营模式。
3、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管理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完全产权,按年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三)货车贷款业务:主要为购买用来运送各种货物或牵引全挂车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办理的贷款业务,包括载货汽车、载重汽车、卡车。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货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货车业务);目前仅能办理与货运公司合作经营的贷款模式。
2、“分对分”项下的货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总对总”客车/货车金融网涉及各方为:
主办单位: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企业;
协办单位:合作企业所辖办事处/分公司及/或推荐的经销商/代理商;
协调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主办行: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分(支)行;
协办行:经销商所在地的分(支)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自然人。
第二节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如办理异地贷款业务,须提供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所在城市、区、县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2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个人资产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了人民币个人储蓄账户或持有贷款人同城分支机构发行的阳光卡;
(六)具有不低于所购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能够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客车贷款业务:
1、如办理异地贷款业务,须提供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账户;
3、固定线路的客车借款人应提供购车人和营运车辆管理公司签定的《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线路的应提供《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及行驶证;通勤车辆应提供合作经营公司的租赁合同。
4、要求营运客车合作经营的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同意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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