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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处罚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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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处罚案例

职业卫生处罚案例 (2010年)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王正飞 铜陵××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案 〔案情简介〕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是××集团的骨干企业之一,日生产水泥熟料29000吨。主要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三期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003年2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全部进入试生产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 理 经 过 安徽省卫生厅和铜陵市卫生局先后多次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书,但是该单位以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时政府主管部门均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且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针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责令对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通知》(卫监秘[2005]16号),将依法查处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为省卫生厅挂牌督办案件。 铜陵市卫生局接到省卫生厅督办通知后,于2006年2月21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铜陵××公司当场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要求其7日内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相关证据〕 1、2006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06年2月21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1号)壹份 〔处理结果〕 接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集团和铜陵××水泥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违法行为向铜陵市卫生局进行了陈述,承认违法事实,并迅速落实了整改措施:委托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工作;同时,书面请求延缓整改时限。市卫生局经过合议,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评价结束后,该公司依法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006年3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对该公司2×10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 几个讨论点 该单位以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时政府主管部门均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拒绝整改是否有理?卫生行政部门有否参加?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多次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书,当事人不改,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措施? 监督意见书的整改能否等同于处罚决定书的整改?如果是,处罚是否偏轻? 证据是否太单薄? 处罚时要求7日内改正,本身就不合理。但是再合议后同意延长,其形式是否妥当?(2月21日,3月10日)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予以处罚,那立项没有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也要处罚? 一起慢性苯中毒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起源:2006年6月7日,“中毒者”哥哥到某卫生监督机构投诉,反映其弟弟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现出现脖子肿大、肚子疼,被医院收住入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要求查处。 投诉举报怎么处理? 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1、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间:7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 2、现场提取证据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现场作业场所拍摄照片 (3)公司工资表 (4)公司暂住人员登记表 (5)公司生产车间记录表 (6)公司使用化学品适用说明书 (7)“中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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