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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讲义2010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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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讲义2010新版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讲义2010新版 2010-12-21 17:16:48|??分类: 试题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 考情分析 ? ? 内容串讲 ? 第一章?? ?企业法 二、重难点串讲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特征主要有: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可以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下列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退伙 重点把握退伙的事由。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且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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