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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参考文件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 运输过程中的航材包装要求 航材供应商评估的要求和说明 参考文件 CCAR-145第四章第二十二款; AC-121-58第八节和第九节中的相关说明; AC-121-66第九节的相关说明;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第五节和第六节 中的相关说明;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 6.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质量部门控制下的送修厂 家评估制度,包括首次送修前的评估和至少每两 年进行一次的持续评估,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 至少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 公司的航材送修厂家清单: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1)、维修单位持有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对新件的 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可以不要求 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维修许 可证; (2)、维修单位在维修经验、设备水平和人员资 格上满足本公司的质量标准;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维修单位在子部件和关键工艺的能力上满 足本公司质量和维修周期控制的要求; (4)、维修单位在以往为本公司的维修过程中遵 守规定的信息报告和维修记录提供要求,信息和 记录真实; (5)、维修质量稳定可靠。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2、 航材送修厂家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 并严格按照航材送修厂家清单送修航材。航材送 修厂家清单应当至少包括航材送修厂家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合格证件号、合格证件有效期 限、送修范围等内容,并应当及时将合格证件到 期、放弃、暂停或吊销的维修单位从清单中剔 除。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3、航材的送修应当通过签订送修合同进行。送 修合同应当至少与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并持有 有效合格证件的维修单位签订,并且确认送修的 航空器部件在其经批准的维修能力范围内。送修 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1)、送修件的名称、件号或型号、序号; (2)、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册号、机型; (3)、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经历; (4)、维修要求;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5)、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其中应当至少 包括表格AAC-038“适航批准标签/维修放行证书” 和CCAR-145部145. 32 (a)所要求的维修记录。 注:对协议采用包修或者交换的方式,同样视为 送修。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4、航材送修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至少对下述 事项进行控制,并向维修单位提供明确的书面确 认或指令: (1)、检查发现送修航材的故障与送修合同描述 不一致; (2)、超手册维修;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使用串件或自制件; (4)、外委送修或转包维修; (5)、其他任何非正常情况。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5、航材送修返回后,航空公司至少应当获得并 保存下述记录的原件(维修记录的保存按照AC- 121-59中的规定执行),并将记录中相关的信息 反馈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关控制的部门: (1)、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2)、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零部件更换记录; (4)、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 (5)、维修放行证明; (6)、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 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 A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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