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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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经费,学院大力支持自行研制设备。为规范自制设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两项原则:(1)自制设备除了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还要在费用上保证学院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2)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院。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是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拟自行研制设备且研制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学院主管部门:后勤基建处申报,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申请书》,待主管部门根据经费渠道报相应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再具体组织实施。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自制设备申请,除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外,还须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四条 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对学院工作的影响和作用;自制设备的技术路线和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设备自制的类型 第五条 配套改动类,即自制设备的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标准设备,只是标准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要在标准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别的设备或配件,或对标准设备作某种改动。 第六条 完全研制类,即自制设备是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的设备,完全是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所需而研制的设备。 第七条 节约经费类,即市场上有同类设备,但由于太专业,购置的费用太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与前两种不同的是,这种类型的设备自制,完全是为了节约经费。 第四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费资助的原则。对于配套改动类设备自制,如要购置主体设备,则按标准设备进行采购,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如要自制主体设备,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其配套和改动部分根据实际需要而预算和资助。对于完全研制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和资助。对于节约经费类,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 第九条 单个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构成原则为:(1)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不低于总经费的80%;(2)软件费,包括调研、资料、差旅费等,不超过10%;(3)劳务费等,不超过10%,具体数量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技术含量以及难度等,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学院审查批准自制设备项目的资助额度,由项目单位先提出分类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学院后勤基建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确认,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十一条 批准的项目应在院财务处建立经费卡,项目负责人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经费,经财务处报销,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在自制设备实施前,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须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供具体的进度计划和经费分阶段使用计划,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研制预算及用款计划表》,相关部门将按进度计划进行过程检查或监督。如中途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与检查。项目启动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果验收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验收。主管单位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的标准应与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制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十七条 自制单位凭验收合格报告、自制设备期间购买原材料等的有效发票,到后勤基建处办理计价、建帐手续,最后到财务处完成报帐手续。验收合格后学院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0%的价格建立固资台帐,完成建帐、报帐手续。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完全研制类和配套改动类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可申报学院教学、科研评奖和成果评定,获取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给学院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者,予以重奖。 第十九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客观原因而延误,则可适当延期,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除收回经费本金、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还要对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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