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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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PAGE PAGE 10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受理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有效的采矿权项目。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转让采矿权应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经协议出让的矿权一般不得转让;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征得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合同符合规定要求; (五)受让人符合开采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出具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扫描);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原件); 8、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9、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或结算报告(只需纸质件)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 10、转让申请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4)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扫描); (5)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扫描); 11、受让人: (1)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2)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扫描); (3)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书;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转让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转让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会审纪要。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下达纪要前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5)结果通知。准予采矿权转让的,由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采矿权转让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采矿权转让的,或需退件和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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