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运营业务操作规程_第七部分_中间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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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业务操作规程_第七部分_中间业务

第七部分 中间业务 第一章 代发工资 一、业务概述 代发工资是指银行根据与单位和客户的签约,通过“批量代理业务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批量入账,将有关款项自动转入预先约定的个人账户上。 二、业务要求 (一)银行必须与申请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二)代发工资清单上的员工已全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代发工资的款项必须由基本账户划转;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代发工资时,应通过“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中开立的“代发工资专户”核算,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网点必须向分行申报商户代码。 (五)必须下载回传文件、打印成功与不成功代发清单、核实清单中失败交易,及时将失败交易资金退回委托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一)首先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提交员工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实委托单位代发工资的来源。 (三)向分行申报商户代码。 (四)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提交代发工资清单、磁盘和代发工资资金。 1、代发工资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帐号、金额、笔数合计、金额合计、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及编制人名章。 2、磁盘的内容为代付清单的电子版(按照我行提供的代付程序客户端编制的)。 3、代发工资资金。如委托单位在我行开户,可提供支票,支票收款人为委托单位的名称,支票用途为代付工资;如委托单位未在我行开户,由委托单位主动付款,收款人为委托单位的名称,汇款用途为代付工资,我行不受理支票。 (五)受托网点与客户办理交接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提交单位、提交物品(如代发工资清单、磁盘或支票等)。 (六)受托网点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退委托单位。核对内容包括: 1、代发工资清单上总笔数、总金额与明细是否相符。 2、委托单位如提供支票,应审核支票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金额与代发工资清单是否相符。 3、核验代发工资清单和支票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以上内容核对相符的,核对人应在代付清单上签章确认。 (七)委托单位委托我行代付工资且其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将代付工资资金汇入我行时,禁止将款项转入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必须通过“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中开立的“代发工资专户”。 (八)通过“批量代理业务集中处理系统”进行代发工资批量入账操作。 (九)下载回传文件,打印成功代发工资清单并进行核对(清单可不附传票),确定未成功代发明细,将成功代发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和核对人签章交委托单位。 (十)会计分录: 1、未在我行开立基本户的: 借:304同城行处往来处 贷: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代付工资专户 2、扣款:借:222活期存款 或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代付工资专户 贷:2440499应付其他代理款项 3、入账:借:1400499应收其他代理款项 贷:228个人活期存款 4、清算:借:2440499应付其他代理款项 贷:1400499应收其他代理款项 四、风险提示 (一)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代发工资款项。 (二)已成功扣账。 (三)清单核对人应与代发工资文件上传人不为同一人。 第二章 代收代扣业务 第一节 集中代收付业务 一、业务概述 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简称收、付费机构)通过各分支行所在地结算中心(或类似机构)作为代收付中心向我行提交办理的代收付业务。 二、业务要求 (一)收、付费机构的增加、变更及删除等由各分支行所在地电子结算中心(人行或类似机构)向各参与银行公布,未在各分支行所在地电子结算中心公布名单之内的收、付费机构不能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 (二)代收付业务包括收费机构发起的批量代收业务、收费机构发起的实时代收业务和付费机构发起的批量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保险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三)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 代收协议是指办理代收业务的收费机构和付款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及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签署的授权协议。 代付协议是指办理代付业务的付费机构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代理付款协议。 (四)受理付款人的申请,根据业务性质要求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订相关代付协议,如代发工资协议、代付保险金协议、委托扣款协议等。 (五)合同(协议)号编制必须按照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贷)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的编码规则执行。 (六)集中代收业务可由付款人与收费机构直接签订代收协议,由收费机构进行合同(协议号)的编写、信息录入和提交,再经代收付中心转交我行确认或补充,我行须于下一个工作日通过协议数据交换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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