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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据分类和法定形式
第一节 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
我国对证据的分类,从传统出发,存在法律上的分类与学理上的分类两种形式。所谓法律上的分类,是依照现行的各类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形式是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的,故而习惯地被称为证据的种类。而学理上的分类,是指法学理论界从证据的来源、效力提出的主体等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随着我国对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证据法学理论界的成果逐渐被司法界所吸纳而规定为法律或成为司法解释的内容。
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研究,揭示各类不同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种证据的一般规则,以求得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律性的认识。
(二)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证据分类以证据种类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证据分类是对各种证据的特点、作用进行深入全面研究后所形成的一种理论体系,因而又是证据种类的丰富和深化,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划分的标准不同。证据的种类只有一个划分标准,即证据的存在形式,而证据的分类则有多个划分标准,如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来源等。
2、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同。证据种类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外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分类则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能否全面反映证据的特点不同。证据种类因划分标准单一而具有狭隘性,因此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的强弱等均无法反映;而证据分类由于是按不同标准和从不同角度对各类证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因而能够揭示各类证据的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则,故能弥补证据种类划分的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因而在分类上具有交叉性和多重性。如一把杀人的匕首在证据分类中既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原始证据,还可以是间接证据和有罪证据,但它一般不再是同一证据分类中的另一种证据,即既是实物证据,就不能再是言词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就不能再是传来证据;既是间接证据,就不能再是直接证据;既是有罪证据,就不能再是无罪证据。
(三)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分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英美法系证据法中十分重要而又繁琐的“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非证人当庭口头作证,或陈述的内容非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均为传闻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出处和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联系,是否直接反应案件中的人、事、物的属性或特征。
注意:表现为复制品的证据,并不一定是传来证据。
(二)、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由于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性强、证明价值大,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查找、收集第一手证据材料,力求用原始证据认定全部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
2、有利于司法人员注意收集和善于利用传来证据。司法人员明确了传来证据具有的佐证原始证据等作用,就会在收集原始证据的同时,注意收集传来证据,并且善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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