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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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和管理程序 (试行) 1.总则 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以下简称清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浙江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和管理。 3. 技术评估单位 3.1 工作部门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单位工作。 3.2 职责 3.2.1 受理技术评估申请; 3.2.2 组建技术评估专家组; 3.2.3 组织对乙级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3.2.4 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 3.2.5 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 技术评估程序 4.1 申请 申请乙级专业清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4.1.1 专业清洗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表格编号:); 4.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1.3 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4.1.4 办公或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4.1.5 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清洗机构人员数至少10人)复印件; 4.1.6 主要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不少于全体员工的60%,但最低不少于6人); 4.1.7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1..1.9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经历(3家以上或清洗总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例等相关证明材料; 4.1.10 其他有助于技术评估的相关资料。 4.2 受理 技术评估单位受理部门(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质量管理科)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资料齐全的,出具“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受理通知书”; (2)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受理部门入档保存。 4.3 技术评估 4.3.1 技术要求 按《卫生规范》和《清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4.3.2 技术评估专家组的组建 技术评估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 4.3.3 现场评估程序 现场评估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详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技术评估工作指导书》: (1)评估组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评估组内部会与被评估方;末次会议。.3.4 技术评估方法 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在现场评估前安排现场预评估。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清洗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合格,其种类、数量符合《清洗规范》附录L且满足清洗服务要求; (2)清洗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和技术培训符合《清洗规范》附录L及本程序 4.1.5和 4.1.6要求; (3)清洗工作经历和工程范例符合《清洗规范》附录L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乙级专业清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5)清洗作业指导书符合《卫生规范》、《清洗规范》要求; (6)资料真实有效、合理可行、完整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现场预评估(必要时):2-3名专家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场所、工作经历等情况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 现场评估:现场评估专家组标准对业务活动进行。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 (2)设备与申请资料一致且运行良好; (3)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符合《乙级专业清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技术能力包括工程识图、现场模拟操作、清洗效果评价、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考核(笔试与面试)等符合《清洗规范》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能力、资格符合《乙级专业清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相应要求。 4.3.5 评估结果判定 评估组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情况提出如下判定建议: (1)符合和要求的,清洗能力技术评估通过; (2)基本符合和要求,但在下述方面存在不符合项且能够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的,跟踪纠正措施落实后清洗能力技术评估通过; a. 设备的运行情况; b. 项目负责人的能力; c. 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与有效性; d. 现场操作不符合要求。 (3)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评估不通过。 a. 文件原件与申请资料不一致; b. 设备与申请资料不一致或种类和数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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