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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冲突、企业家特质与民营企业控制权之争基于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的案例研究

——基于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的案例研究暨南大学管理学院谭跃王翔【摘要】以往关于我国民营企业控制权之争的研究多关注的是冲突各方的博弈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鲜有涉及到思想观念和文化的层面。文章通过雷士照明三次控制权之争的案例,首先剖析了冲突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我国民营企业家的传统观念与源自西方的现代企业理论的观念冲突,利益需求的冲突则是观念冲突的外在表现;然后剖析了冲突中折射出的民营企业家观念性格、法规意识、文化知识、行为方式等会阻碍公司规范运营、科学管理的特质;最后就提高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完善公司治理、妥善安置控制权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关键词】控制权之争;传统观念;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家特质;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4-0038-05一、引言近年来,民营企业中高层人员因争夺控制权而爆发“内斗”的实例并不鲜见。2010年,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与大股东雅虎就阿里巴巴的控制权展开了明争暗斗,最终以马云成功捍卫控制权告终;同年,国美电器的创始人股东黄光裕与职业经理人陈晓之间爆发控制权之争,双方曾一度诉诸法庭,国美也因严重的内耗痛失行业霸主的地位;除了这些知名企业,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创业合伙人之间、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争权夺利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控制权之争背后是关于利益的争夺。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不仅能避免他人获取控制权后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且有权在企业经营中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决策,使企业能够遵照己方的意志进行经营,因此,控制权才成为许多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争夺的焦点。然而,“内斗无赢家”,控制权之争不仅损害了冲突双方最初的合作关系,导致两败俱伤,更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厘清控制权的归属,妥善处理各方矛盾,降低冲突爆发的可能性,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众多民营企业中,雷士照明(以下简称“雷士”)可谓是探讨“控制权之争”这一话题的典型案例。雷士多次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并非是由于其迅猛的成长和在行业的领先地位,而是由于其创始人吴长江与其他投资者的三次颇具戏剧性的“控制权之争”。在本部分对这两个方面的文献进行回顾。(一)公司治理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不同股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股权集中、股权分散与股权相对集中。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LLSV对这一情况下的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研究发现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而大股东所掌握的经营控制权为其实施“剥削”行为提供了手段和工具,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为通过关联交易、长期借款、转移资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等方式“掏空”公司,最终损害了公司价值和小股东的利益(LaPortetal.,1998;LaPortetal.,1999;Johnsonetal.,2000;Jiangetal.,2010)。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会产生JensenMeckling(1976)所述的管理者(经理)与所有者(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管理者有违背股东意愿牟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权力有限,无法对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监管与控制,便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另外,管理者会利用拥有的资源努力摆脱股东或董事会的控制,因此形成了管理者防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感觉利益受到侵害却无力反抗时,则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抗议。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对于股权相对集中这一情形,以往文献则较少涉及。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部分分离,多位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相互制衡,依附于股权的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管理层也会利用资源和信息优势牟取个人利益,大股东与管理层、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均可能引起控制权的争夺(祝继高、王春飞,2012)。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公司治理是一个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妥善配置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机制,包括公司董事会功能、结构、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更广义地讲也包括法律、文化和其他制度性规定。公司治理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同股权结构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参与者并不相同,表现形式也各具特色。由于本文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和民营企业控制权之争的相关理论,故会计之友2015年第4期38管理论坛(二)控制权之争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是国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国企高管仅仅是代理国家进行管理,其他股东也不具有与最终控制人抗衡的权力,因此国有企业中较难发生控制权之争事件,然而,在民营企业中并不鲜见。王世权、牛建波(2009)基于扎根理论以雷士照明2005年内斗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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