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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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

论中国劳动仲裁 目录 第一章 引 言------------------------------------------1 第二章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况-------------------------2 第三章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3 (一)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性”的误区,当事人诉权受限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且仲裁裁决权威性不强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仲裁裁决缺乏司法监督 (四)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仲裁员素质有待提高 第四章 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7 (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公正、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树立司法公信力,必须赋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的效力 (三)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 (四)改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使之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 (五)严格仲裁员准入资格,建立仲裁员名册制 第五章 设立独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实践-10 第六章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 引言 仲裁制度源远流长,它作为一种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被广泛推广,而本质上它反映了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者的“居中”裁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更趋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现行制度框架下,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无法体现出灵活、便捷等优点。而作为程序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无法体现出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是客观存在的。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但没有体现出仲裁制度的一般特点,反而成为羁绊当事人的一道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基于劳动争议而产生,而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的社会性、复杂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设计需要特殊的考量。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仲裁的一种。但基于种种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并没被有纳入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调整范围之中。2007年12月,国家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规范、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并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改革。 本文从仲裁的概念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分析入手,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比较学者们著作、筛选观点的基础上,对完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况 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灵活、便捷、成本低廉。作为一种非诉讼程序,仲裁制度需要法律规定,以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于1994年颁布《仲裁法》,将未能脱离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例如管经济纠纷、著作权争议的仲裁机构独立开来,规范和统一了国内的仲裁制度。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仲裁,却被排除与《仲裁法》范围之列。 仲裁制度源远流长,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它具有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等天然的价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仲裁者“居中、公正”裁决的信赖。按照一般理论,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仲裁的概念包括的要素有:当事人合意;中立第三者就案件做出决定;仲裁庭的裁决、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执行力等方面。①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强制性”一开始便违反仲裁制度的关于“当事人合意”的特点。 我国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以来,建立了一个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联系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其中一环,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概念如下: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②按照国外立法及相关学说,劳动争议仲裁分为自愿性仲裁和强制性仲裁,自愿性仲裁又分协议申请仲裁和自愿接受结果两种模式。强制性仲裁一般指针对设计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的劳动争议,其他则综合协商、调解等方式。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一调一裁二审”的格局下,属于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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