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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股票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程序篇78174.论对股票的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杜岩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非常好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随着股票市 场的日益发达,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予以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保障 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股票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在我国适用的时间并不长,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不成熟之处,本文拟对该问题做一浅显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股份股票股权股份是通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等划分而形成的不可再分割的份额, 每一份额代表一个股东资格;而股票即为股份的法定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 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与股票是不可分割的,持有股票即拥有股份, 实践中股票、股份是作为同义词使用的,其英文也同为Stock或share,二者更多的只是不同场合下的表述区别。④股权则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right),意即股份/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它与股票、股份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股票是书面或电子化的股份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权利证书,内容为股份持有人 即股东所享有的法定及章程约定的权利。理清概念,不仅有利于行文方便,也 可以规范用语,避免歧义。实践中,在强制执行裁定、协助执行书等司法文书 中,往往使用“冻结某某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的字样,这种表述并不准确, 虽然冻结的实质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但股权已经外在的物化为股份凭证即股 票,股票已经成为强制执行的直接对象,因此,表述为“冻结某人持有的某公 司股票”更为准确。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 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混用了股份与股权,并使用了“股权持有人”的名词,虽无大的不当,但有失精确。下文中,如无特殊情况或说明,作者将一律使用“股票”、“股份”的词样。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可划分为两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和换价程序。下面作者分别论述。①如可以说某人持有100万股股票.占20%的股份,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782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二、股票的查封 (一)查封股票的方法台封与扣押、冻结均为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 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执行措施。关于称谓,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并列规定:查封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就地或易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而扣押则是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予以扣留,并移至其他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此项措施 用于价值较高且易于携带的小件物品。查封和扣押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移 动财产。冻结则是由人民法院向存有被执行人款项的金融机构或被执行人所有 的其他财产权利的登记或托管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申请执行人 提取和转移该项存款或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中,对股票的查封主要使用冻结的 称谓。实际上,三者区别称谓的意义不大,应将查封、扣押、冻结三个临时执 行措施统一用“查封”或者“扣押”一个概念,作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限制性 处分措施的总称,以泛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 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I临时性执行措施。采用单一的名称,既顺应了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一个名称的立法潮流,也将给我国强制执行立法带来更大的便利。①本文对这三者不作明确区分,主要使用查封的称谓。查封股票,应当以有效控制和公示为原则,即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查封手段 应当能够实际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对股票的处分和收益,并通过查封登记,送 达法律文书等手段对外公示股票已处于查封状态。但股票的种类不同,查封方 法与程序也会有所区别,下面主要以簿记券式股票与实物券式股票的分类论述 的股票查封问题。1.簿记券式股票的查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按照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股票名册,由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托管。簿记券式股票与 实物券式股票的分类在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是法定的分类,在现行《证券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此种分类,但其有关规定实际上也 默认了这种对股票的分类方法。就中国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均为电子化的簿 记券式股票;而非上市公司,有的发行簿记券式股票,有的则发行实物券式股 票。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必须全面托管,即所有 股票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统一保管,以便在股票转让后及分红时及时办理①蒋茑恒、周盂炎:《路论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民事诉讼程序篇783资金结算与股票过户,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并不持有自己的股份,实 际h其持有的是股票托管凭证;也就是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所有 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及股票分红收益(股息与红利)的实际结算人。I因此,按照 有效控制原则和公示原则,查封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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