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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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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汇总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汇总 按: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发改委系已淡出江湖,证监会系已初步形成,本文将证监会系规则汇总。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 此前,私募基金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管理。划归证监会后,发改委系的监管政策逐渐处于休眠状态,虽然尚未被明文废止,但却在实践中自行隐退。 目前,证监会系的监管规则已陆续出台,本文对此整理汇编,并对主要监管规则简要阐释。 【正文】 一、规范性文件汇总 1、监管规则 文件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文件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文件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文件四:《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日施行 文件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五) 文件六:《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 2、检查、惩处、纠纷调解规则 文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2014年9月5日 二、主要监管规则概述 主要监管规则: 1、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2、必须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私募基金应当依法备案,备案机关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为/。 按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私募基金在募集设立后2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备案。 目前,基金也协会一般会在3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公示。 3、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契约制不得超过200人。 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仅限于私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4、严格界定合格投资者,禁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人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文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此类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5、要求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果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上述文件应约定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禁止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禁止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8、允许契约型私募 允许私募基金以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存在。 9、对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 对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规模,不设最低出资额要求。 10、基金业务可外包 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可依法外包。 外包服务机构也应遵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 11、建立分类公示制度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对运作不规范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也予以公示,以提示投资者。 12、未经登记备案,不允许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 目前,已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参与证券发行的私募基金是否完成登记备案。证监会将进一步要求中介机构核查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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