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区黔西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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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填制部门(公章):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主要领导(签字): 填 制 人: 李应平 联系电话: 0859-3228533 填制时间: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核 事项编码 522300009600731002-01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办理对象 法人 法定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 办理窗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 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能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依据描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州、市、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上,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可以委托办理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要 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申报材料 1 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项目) 原件1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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