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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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消防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129项行政执法事项。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注册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 (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七)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八)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九)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消防大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而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3.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十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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