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上海地区)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上海地区)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特别约定和与本保
险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的任何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手续最迟在保险建筑申请施工许可的同时办理。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并注
册登记、合法经营的建筑建设单位(下称“建设单位”)或其继任人或整体受让
人(如发生继任或整体受让,须经保险人认可,本保险对继任人或整体受让人方
才继续有效)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建筑在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经保险人认
可的工程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确认,并出具认定该项目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
量标准的评估报告后,保险人予以承保。
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
下,因下列部位、设施设备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建筑损坏的,保险人按
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二)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三)门、窗工程;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六)装修工程;
(七)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保险期限从保险建筑内首套单元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1、第(一)项为十年;
2、第(二)项为五年;
3、第(三)至(六)项为两年;
4、第(七)项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1 /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上海地区)条款
上述第(二)至第(六)项保险责任的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提
前 15 日通知保险人、业主共同验收,交房时已存在的质量缺陷引起建筑物损坏
的,不属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业主应在共同验收交房之日起三个月
内,对保单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发现存在保单约定的属于保险责
任的质量缺陷引起保险建筑物损坏的,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因第四条所述质量事故导致需要拆除该保险建筑(或其相关部分)
或从该保险建筑中清理残骸所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并以
保险单载明的限额为限;
第六条 对与第四条所述质量事故有关联的、单独而特别地为满足或履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而引起的更改设计或使用改进型的材料、改进或更改施工作
业方法所致的修理、更换或加固的附加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载明
的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建筑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以及与核事故相关的任何情形;
(三)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海啸、洪水、雪灾、崖崩、滑
坡、泥石流、海(江、河)水倒灌、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六)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或保险建筑的业主或居住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
行为;
(八)保险建筑业主或居住人改动保险建筑的原设计结构、设备设施位置,
或非正常使用保险建筑导致的改装部分损失;
(九)保险建筑在正常维护维修、优化提升使用功能及类似目的的工程施
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 对于下列各项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建筑在修复过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