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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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 目预决算管理与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投资预算立 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及材料变更、竣工验收、结算 和决算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加强 对工程造价实施跟踪控制,促进工程建设规范管理,降低各项建设资 金费用,提高学校投资效益,正确评价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 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 目审计办法》、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 督管理的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学校 自有资金、接受捐赠与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及修缮、 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及承包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扩建、改 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的预、决算,均须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学校基建、修缮工程与财 务等相关部门要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 审计范围: 工程造价预算4 万元(含)至10 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及园林绿 化等工程,审计项目峻工后的结算; 工程造价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及园林绿化等工 程,对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审计。 第四条 审计程序及方法: (一)工程项目预、决算送达审计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向审 计处送达。 (二)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在学校审计专业人员及相关造价 咨询公司坚持原则、负责审核的基础上进行;且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 在学校后勤基建、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由审计处对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个环节经济 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审计人员须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审计工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 场审计复核工作。 (五)审计处对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后,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 交换意见,合理解决问题,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学校后勤基建、财务等部门在工程项目预、决算进行审 计时,应按规定程序、分项目内容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及批复文件。 (二)修缮项目应提交学校维修计划及立项审批报告。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现场答疑等相关资料。 (四)施工合同、协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质勘 察资料等。 (五)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六)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七)工程预算书(招标项目须有电子文件资料)、决算书(含 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决算报表数据、项 目投资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结余资金的处置情 况等)。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后勤处初审意见。 (十)施工单位审计承诺书。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收到经后勤处初步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如该结 算为校内招标项目,审计处应按相关制度要求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确 认,如该结算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 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由委托单位出具审 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委托单位审计成果确认后,根据资金 来源,如需报政府终审机构审核的,则送终审机构进行审核定案。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项目预、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项目工程量是否真实,套取项目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 项费用及执行制度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理、规范。 (三)项目预、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手续是否完备,各项后续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基建修缮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可由审 计处内部完成,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 价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付工程进度款时,预留工程结算尾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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