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征求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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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 征求意见稿) 2014 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并执 行了一段时间,2015 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 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2015 )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 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 年5-6 月组织 召开了 《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市公安消防 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附录A 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 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地 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 (建筑层高)不大于2.2m 的 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 不计入建筑高度。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功能空间采取完全物理分隔的建筑 屋顶的闷顶层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 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 值。平-坡结合的屋面,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均按照建筑外墙起坡处 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 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 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 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 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2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 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 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 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 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 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 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 筑高度; 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 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 — 2 — 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 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房间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满足建筑进深小于 30m 时(附图),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当较高地坪与较低地坪的高 差小于较低地坪房间层高的 1/3 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 进行消防设计。 (2 )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当 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 或沿较高地坪侧设置宽度 大于6 米的通长采光通风槽时(附图),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 3 — 3、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4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 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3.1 条第2 项规定的类似 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1 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 条第5 项规 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 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 人且人均建筑 面积小于20 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企业、肉 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 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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