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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34
证券代码:838245 证券简称:中闽环保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厦门中闽全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11 月11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连城县奇峰食品厂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谢仁东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
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厦门中闽全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龚耀平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时磊,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17-034
(三)基本案情
原告连城县奇峰食品厂与被告厦门中闽全球环保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20 日签订《食品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食
品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合同书》及2015 年3 月12 日签订的《连城
县奇峰食品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增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污水处理工程不符合合同的
约定,故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食品污水处理工程技术
服务合同》、《食品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及后续的补充协议;
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64,800.00 元,并按照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 请求判令被告将在原告处的污水工程拆除并将安装的相关
设备运回;
4、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中闽公司与奇峰食品厂于2013 年10 月20 日签订《食品污水处
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和《食品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
签订后,中闽公司完全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 2014 年 9
月17 日安装完毕并调试运行。后期因奇峰厂原因,污水处理工程通
过改造后再次交付奇峰食品厂使用。目前,奇峰食品厂依然在使用该
污水处理工程。奇峰食品厂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也已证明。
公告编号:2017-034
然而,自污水处理工程交付奇峰食品厂使用以来,奇峰食品厂作为污
水处理工程业主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并拖延工程剩余未付款项,但长期使用污水处理工程。中闽公司多次
就工程剩余未付款项与奇峰食品厂交涉,均未果。现奇峰食品厂以污
水处理工程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出水指标、处理量和处理成本为由,
提出告诉,其目的就是要拒付剩余工程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
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
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奇峰食品厂未依照合同约
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擅自使用污水处理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
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中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不予支持。2016
年4 月27 日,连城县人民政府管网信息公开栏“第二批地瓜干企业
污染治理情况表”显示,奇峰食品厂的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及
水质认定,证明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奇峰食品厂
主张中闽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工程在合同约定条件下,出水指标、处
理量和处理成本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但未就其主张实施充分举证,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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