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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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014 20 的若干意见》(国发 〔 〕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2014 29 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 〕 号)、《国务院关于印 2014-2020 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 年)的通知》(国发 2014 21 〔 〕 号)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2016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 〕 33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 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保监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 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 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保险 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 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1 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 “ ” 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 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 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 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 5% 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以 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 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三)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 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四)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 券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 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五)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审核重要参考 2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 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 考。 (六)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 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 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 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 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八)限制部分消费行为 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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