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地区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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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 “三旧”改造项目的城市公共设施 配套责任,提升 “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根 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省和市 “三旧”改造政策(粤府[2009]78号、粤 府 [2016]96号、汕府 [2012]75 号、汕府 [2017]70号等)的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三旧” 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商 品住宅项目,以及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澄海区、 潮阳区、潮南区及南澳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原则 上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汕头市城 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 校标准》、住建部相关标准等各类规定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 规模应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 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服务于片区的绿地广 场、道路交通设施等。 2 “三旧”改造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公共服务 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 类型和规模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广场、道路交通 设施等。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范围内, 涉及各层次规划控制为城市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 共服务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且不属于本细则附 表二中项目内容的,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征收,征收剩余实用地(权属用地 )为该 “三旧” 改造项目净用地。 第五条 “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净用地根据地块开发 强度,按规定比例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无偿移交政府 用于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定住宅地块容积率上限为 4.5 的,其对应划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不低于 23%;地 块容积率以 0.5 为梯度,对应划留用地比例按 2%进行递减;地 块容积率上限为 2.5 及以下的,其对应划留用地比例均按不低 于 15%控制。 “三旧”改造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其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统一按照不低于项目净用地 15%的比例划留。 “三旧”改造项目中,改造地块功能涉及商品住宅与商业 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混合的,混合改造地块的公共服务设 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应按不同性质用地的占比以及各自对应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确定。 上述“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计 算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比例划留的公共服务设 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商业服务、社 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和绿地广场。具体设 施的类型及规模详见附表二。 第七条 “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过程中,按比例划留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按照统筹安 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结合项目 自身的配套要 求和周边片区的设施配套情况,兼顾配套用地规模及设施安排 的急迫程度,按附表二确定的内容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的规定,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应配套的具体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和规模。其中: “三旧”改造项目净用地不小于 2 公顷且按比例划留配套 用地不小于 4000 平方米(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的, 原则上选择配套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含垃圾转运 站)3 项中的 1 项。 “三旧”改造项目净用地不小于 4 公顷且按比例划留配套 用地不小于 8000 平方米(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的, 原则上选择配套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含垃圾转运 站)3 项中的 2 项,以及卫生站、文化活动站。 4 “三旧”改造项目净用地不小于 8 公顷且按比例划留配套 用地不小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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