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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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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4]第20号)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四)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五)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2、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备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的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境外合作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二)中规定的1、4、5、6项和(一)中的2、3、4、6、7项所列材料。
(四)申请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对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交:
①分立、合并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②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③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④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5、对于变更学校层次、类别的,还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材料和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终止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
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
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5、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六、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104窗口提出申请,报送需提交的材料,市教委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受理后,由受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第三步:对于申请设立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步:对于申请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对拟分立、合并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步:对于变更层次、类别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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