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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漠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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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漠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

汉漠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 汉穆拉比王法典 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我,汉穆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使天地交泰,且成为埃. 库尔光荣的保护者;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 阿布苏的祀典归于纯正.我,四方的庇护者(?),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悦,并常日参拜埃. 沙吉刺;我,王者之贵胄,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者,使埃. 奇什尔格尔丰饶;我,忠于沙马什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巴尔之根基,使爱伊墓上复盖绿草,并兴建埃. 马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我,饶恕拉尔沙之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 巴巴尔;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 安努,并为安努与伊丝塔积聚财富;我,国境之天盖,曾结集伊新离散的人民,使埃. 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 米特乌尔沙格,使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格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我,冲击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受者,曾使波尔西帕愉悦激动,且时常关怀埃. 斯达;我,众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我,握有智慧女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奥皮斯?]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净;我,睿智无伦,曾确定拉格什及吉尔苏的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 宁努的大量祭品;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哈拉布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特. 卡尔卡尔[?]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 乌格尔格尔的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我,赋予阿达布以生命之王,为埃. 马赫庙之庇护者;我,众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 沙布里穆城以生命,使埃. 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者;曾庇护灾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规定永远进献纯洁的祭品;我,众王之首,曾凭其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我,荣耀的君主,使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那苏规定其所需的洁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我,人民的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丝塔安置在通卫亚克得中央的埃. 乌尔马什;我,使公道发扬,以正值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我,扑灭(?)尼尼微的埃. 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丝塔的名字增辉.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穆. 拉. 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苏美尔及亚克得全境,四方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自今而后: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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