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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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 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 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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