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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1999年版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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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1999年版四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附:       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祝铭山   (199年10月20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十易其稿,拟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改革也在积极进行。审判机构设置日趋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事制度改革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还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法院过去的改革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交织,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增大。由于人民法院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大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出现分割统一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地方化特征,使克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难以奏效。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公正精神的体现。法官的职务行为,即代表法治国家形象,又反映依法治国水平。对他们应当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天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种案件不仅数量持续增多,而且案件种类也由过去的刑事、民事案件,发展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案件。然而,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违反审判工作的规律,影响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也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的发展。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三五”普法教育顺利开展,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公正、公平意识更是明显增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不失时机进行改革,建立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   《纲要》正是在以上思想指导下,适应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提出的。经过讨论、修改,公布施行后,必将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关于人民法院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纲要》第4条提出了人民法院在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法院改革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改革必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离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在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应当坚决反对。   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区别。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同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任何削弱、损害人大监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特征。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要通过改革,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防止地方人民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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