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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司法导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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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司法导向

公司强制清算的司法导向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翔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一些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尤其是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该《纪要》共计二十个问题,包括40个条文,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了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本文拟对《纪要》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 一、《纪要》明确了清算程序公正为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在我国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辅助法,随着程序独立价值的日益彰显,程序保障或者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而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所规范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理秩序,目的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秩序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清算程序有序地结束公司存续期间成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更需要程序的保障。 ?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 ?大家应该明白,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基于上述原因,《纪要》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 二、《纪要》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进行了规范 ?我们知道案号问题表面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一是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非讼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以起诉书方式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以判决书方式判决公司清算,当事人又依据法院判决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二是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无法准确确定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结率、未审结率等,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对公司存续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概括性了结,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按照普通案件确立案号统计工作量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 ??因此,《纪要》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而且,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作,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这样,一是在案件进展阶段上即受理还是没有受理做了区分,二是在程序逻辑上进行明确,以此保障法院受理前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在工作量统计上也更加客观准确。 ????三、《纪要》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审查和受理做了细致的阐述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在是否受理的审查中涉及很多内容,在这点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因此,《纪要》一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以及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又对法院应当仅仅围绕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听证审查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对于申请人具备了公司法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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