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化工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doc

化工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化工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化工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发(1991)23号文和中发(1992)5号文、国经贸企(1992)617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精神,为建立健全化学工业部对公司设立的审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公司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审批的原则是,既要坚持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成立公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又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逐步进入市场,积极参与竞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隶属于化学工业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化工行业社会团体的公司和中心等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是指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具体审批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统一负责。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发展化学工业,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化。      第七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与部机关在财务、人事、劳资、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同时,部机关的各级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内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部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名称要符合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设立股分公司要符合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审批部门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范围有:      (一)直接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大型综合性、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全国性专业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      (三)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金融性和对外贸易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报,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十一条 以下类型的公司,由化学工业部直接审批:      (一)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企业性中心组织,由化学工业部审批;      (二)属于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三级公司以及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等,由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报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一式贰份)。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设立联营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报告及文件外,尚需提交有联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联营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来源;      (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和职权;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六)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七)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八)公司终止程序;      (九)公司章程修订程序;      (十)公司章程订立日期及其批准部门;      (十一)其它。      设立联营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联营单位名称和住所、联营单位的权力和义务、董事会的产生以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股东单位的名称和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各股东单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必须进行充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二)成立公司的背景;      (三)成立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效益预测;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ctuorn037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