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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14 新闻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已经阅读[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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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评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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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 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在公布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准的概算;超出概算的,备案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减。无法核减,或者经过核减仍然超出概算的,招标人不得组织招标,也不得直接发包。
第九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违反相关规范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经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确有错误的,受理投诉机构应当责成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十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15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由招标人组建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组建方式、人员比例、成员资格等,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纳入评标程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应为原件;
(二)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保留的潜在投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也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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