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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公示制度探析

2009年第11期山东社会科学No.1l总第171期SHANDONGSOCIALSCIENCESGeneralNo.17l著作权公示制度探析何焕锋(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摘要]著作权公示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著作权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财产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缺乏著作权公示的相关规定,导致著作权交易中 “一权多卖”现象时有发生,影响著作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借鉴物权公示理论和外国的立法例,结合著作权自身的特点,构建我国的著作权公示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公示制度;公示方式;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F5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12009]11—0080珈3公示制度是指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社会公开、显示其权利归属的法律制度,它是为贯彻现代社会追求 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而设计的重要制度。在传统民法中,这一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而为人们所熟知。其实“公示这一现象并不仅仅体现在物权法,其法律形式及后果在相关法律上也有反映”。①在著作权领域,随着著作权交易日益频繁,其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回应,著作权公示制度自然也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著作权公示的方式 著作权公示的方式可以分为静态意义上的公示,即著作权享有的公示和动态意义上的公示,即著作权变动的公示(或称著作权转让的公示)。 (一)著作权享有的公示著作权的享有是指著作权原始取得时的权利归属。由于著作权取得制度不同,著作权享有的公示方式 也有所不同。1.登记取得制度下,登记是著作权享有的公示方式。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也称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作 品创作完成后,要取得著作权,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它发端于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其规定对于已出版作品取得保护的条件是在书籍业行会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受其影响,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比如1987年前的西班牙、阿根廷等国以及我国民国时期等均规定作品必须到著作权管理机关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由于登记是著作权取得的必经手续,而且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是各个国家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世人通过查阅著作权登记簿,可以了解著作权的权属状况,以明确有效地查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登记取得制度下,登记是著作权享有的公示方式。2.自动取得制度下,署名是著作权享有的公示方式。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 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著作权自动取得,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著作权取得方式,同时也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取得方式。 如《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 护。”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在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下,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及时保护,作者就其作品而获得著作权。那么在著收稿日期:2009—09一18 作者简介:何焕锋,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①梅反英: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法学家)2004年第2期。80万方数据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下著作权应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公示的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发表 或公开具有双重含义,既是公开知识产品,又是公示作者的权利,把作品的公开作为著作权公示的方式。①由于著作权的特性,法律对著作权没有行政公告,其公示的方式只有通过对外发表。②此观点值得商榷,虽然公开对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自动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不对外公开,不对外出版发行,则社会公众难以接近该作品而从中受益。但不公开并不能否认基于作品的著作权存在,只能说明作品暂时没有被社会公众所了解、所认识,著作权的潜在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谁也无法否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很显然把公开作为权利公示的方式的观点不可取。笔者认为署名足著作权享有的公示方式,这是因为:(1)著作权属于作者 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该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如《伯尔尼公约》在其序言部分指出成立伯尔尼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尽一切可能以有效的统一方式保护作者就其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l条规定:“文学、科学、艺术著作的著作人对其著作依本法享有保护。”(2)署名是表征作者的方式。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感情的表达形式,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不能象有形物那样占有一定的空间,为人们所感知,因此“作者不可能像所有权人那样现实地管领和支配,而只能通过特殊的方式——署名来对作品进行特殊的‘占有’,借此来表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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