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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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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必须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式四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两份),并有随案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赃款、赃物及其他证据,但是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不随案移送的实物除外。   第八十九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情节以及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等是否清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随案移送的证据是否已经移送;   (四)起诉书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起诉书中有无遗漏被告人的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六)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有无法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被羁押;   (八)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九)有无需要重新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和鉴定的情形;   (十)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   第九十条 经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第九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附函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补充侦查机关: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影响对被告人定罪或者量刑的;   (三)遗漏了被告人的重要罪行的;   (四)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但该同案人下落不明或者在逃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已潜逃或者下落不明,影响案件审理的;   (六)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必须由侦查机关鉴定而没有鉴定的;   (七)侦查、起诉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已经送达起诉书的;还应当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告知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赃款赃物而没有移送的,可以不予收案,已经收案的可以将案件退回。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在提起公诉以前,被告人已经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要求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批准。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依法判决。   第九十四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由庭长指定承办人;应当由合议庭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四)必要时可以提讯被告人了解他的身体状况、语言表达能力、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等;   (五)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要求调查的证人情况,决定通知证人的名单;   (六)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八)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九十五条 开庭前,合议庭应当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二)对被告人审问的要点和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发言顺序;   (三)询问被害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的顺序;   (四)确定出示、宣读证据的顺序;   (五)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十七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并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审判人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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